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告榮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川 原告 蔣忠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黃堯志 即 黃日春 之繼承人
黃堯德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許 黃淑賢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黃淑滿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王 黃淑惠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劉 黃淑華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林黃淑敏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黃貞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黃嬪嬪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戴麗惠 即 黃堯煌 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啟瑋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啟銘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曹秀蘭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柏超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柏綱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兼共同林 黃淑純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被告 洪澤遠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判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榮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榮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