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全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原告榮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川 原告 蔣忠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黃堯志黃日春 之繼承人
黃堯德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許 黃淑賢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黃淑滿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王 黃淑惠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劉 黃淑華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林黃淑敏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黃貞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黃嬪嬪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 戴麗惠黃堯煌 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啟瑋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啟銘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曹秀蘭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柏超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 黃柏綱 即黃堯煌之繼承人、黃日春之再轉繼承人兼共同林 黃淑純 即黃日春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被告 洪澤遠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判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榮豐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榮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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