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南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3月7日南市警四社維字第097441331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3月7日0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街○○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刑案資訊查詢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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