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張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淑月吳憲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1萬254元【12,285.14㎡×720元×4167/12665=2,910,25
4,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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