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屏簡字第538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自九十六年九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壹佰元,及自附表所載退票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買賣貨款及票款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出貨簽認單影本3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6紙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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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退票日即利息│
││(新台幣)│││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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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聚興業有限公司│83,400│PA0000000│96年1月30日│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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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155,400│PA0000000│96年1月30日│96年2月1日│
├────────┼─────┼─────┼──────┼──────┤
│同上│35,400│PA0000000│96年1月30日│96年2月1日│
├────────┼─────┼─────┼──────┼──────┤
│同上│22,800│PA0000000│96年1月30日│96年2月1日│
├────────┼─────┼─────┼──────┼──────┤
│同上│199,400│PA0000000│96年1月30日│96年1月30日│
├────────┼─────┼─────┼──────┼──────┤
│同上│47,700│PA0000000│96年1月30日│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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