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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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
永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原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行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永堯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葉永堯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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