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曾怡連曾玖連曾明河 之繼承人
曾榮瑞 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瑞明 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曾和成 即曾明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榮瑞、曾瑞明、曾和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明河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曾怡連即曾玖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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