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羅玉春 被告 高宇翔
高景昕 張繼綿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