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廖國良
原   告  廖晏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松村黃有聰黃騰輝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
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
訟而言,屬財產權之爭執,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
7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既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1,500
,000元+(1+1/10)=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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