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 陳黃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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