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永庭
陳曉琴上列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陳鈺雯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