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韻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韻茹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韻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下午6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麥當勞,趁 阮錫忠 將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內含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付其保管之際,未經阮錫忠之授權或同意,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交易時間,用上開手機上網連線進入「GOOGLEPLAY」的網路商店(下稱GOOGLE商店),以阮錫忠所使用之上開門號帳單代付作為付款方式,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點數,以此方式偽造不實之準私文書之電磁紀錄後,傳輸至GOOGLE商店行使之,用以表示阮錫忠有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虛擬點數意思,致GOOGLE商店、臺灣大哥大、英屬維京群島商麻吉一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17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阮錫忠以手機小額付費消費,而同意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虛擬點數之消費,並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訂單金額,計入阮錫忠之電信費用帳單內,且17公司並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具有財產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6,910元之線上虛擬點數傳送至上開手機之「17直播」APP內,足以生損害於阮錫忠本人之財產信用,及GOOGLE商店、臺灣大哥大公司、17公司對網路交易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阮錫忠察覺有異,查看手機訊息,並報警處理,使吳韻茹未及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虛擬點數移轉至自己之「17直播」帳號內而未遂。
二、案經阮錫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韻茹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頁至第9頁、第45頁至第49頁;本院桃簡字卷第37頁至第39頁),核與被害人阮錫忠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見偵卷第15頁至第19頁),並有告訴人手機消費紀錄、簡訊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7日台信數媒字第1090000462號函暨檢附之交易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第27頁;本院桃簡字卷第23至第25頁),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網路商店內之各項商品及消費,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於手機或電腦上玩樂使用,並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查被告利用告訴人門號小額付費機制,以告訴人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進行支付,藉此獲取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點數及免於給付上開點數價金之不法利益,是被告前開所為,自屬詐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甚明。而被告與使用告訴人行動電話之GOOGLE商店帳戶,用以表徵告訴人有透過網路購買虛擬點數及以電信帳單支付價款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網路消費電磁紀錄,該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文書論。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購買的點數存在告訴人手機的
APP裡面,我還沒有把點數移轉到給自己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第38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指稱:被告使用我手機的期間,我有聽到簡訊聲音,要求把手機拿回來查看簡訊,發現他趁我不注意的時候,用手機門號小額付費的方式購買17直播的虛擬點數,我一開始當作沒事,隨後我跟被告至超商時,就請店員幫報警等語(見偵卷第17頁),由上可知被告雖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惟遭告訴人即時發現而未及將虛擬點數移轉予自己,實際上尚未能獲得免予支付附表編號1至9所示虛擬點數價金之財產上利益而不遂,足認被告之行為亦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無訛。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
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四)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傳輸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交易時間,在GOOGLE商店內購買附表編號
1至9所示之虛擬點數之消費行為,均係為達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五)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論及被告涉有詐欺得利未遂之事實,容有未洽,惟此部分事實與已聲請以簡易判決且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利用告訴人手機上網連線進入GOOGLE商店購買虛擬點數,而欲使自己免於支付附表編號1至9所示虛擬點數價金之財產上利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信用及GOOGLE商店、臺灣大哥大公司、17公司對網路交易帳務管理之正確性,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因告訴人即時發現而即時取消附表編號2至9所示交易,告訴人實際上所財產損失為2,990元一情,有上開台灣大哥大公司函暨所附交易紀錄附卷為憑(見本院桃簡字卷第23頁至第25頁),並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8,000元一節,有刑事案件和解書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57頁至第59頁),足認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稍獲減輕,暨參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詐得利益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又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當宣告緩刑,本屬法院之職權,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予以宣告緩刑。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再次為本案犯行,為使被告認知其行為所造成損害之嚴重性及對自己犯行產生警惕,若不執行本件刑罰顯不適當,故不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339條第3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柏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交易時間│訂單號碼│虛擬點數│訂單金額││││││(新臺幣)│├──┼───────┼──────────┼───────────┼───────┤│1│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1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2│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1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3│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2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4│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2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5│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2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6│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2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7│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2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8│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3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9│108年6月13日│Z000000000000000000│14000點(17直播LIVE-│2,990元│││下午6時23分││拓展生活圈的直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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