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46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下列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所示。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因違規的時間不同,交通○○○區○道高速公路局行政作業便宜行事,批次開出紅單,讓異議人新進會計人員第一次收到83張通行欠費,第二次收到93張通行欠費,而無法對可能的違規狀況作及時管控,殊不知後果嚴重性,而178筆通行費已於10月份完繳,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斟酌情節給予合理之裁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第17點復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大貨車,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時,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各舉發機關警員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等情,有如附表所列案號之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附卷可稽,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已可認定。
㈡至異議人辯稱因交通○○○區○道○○○路局批次開出紅單
,使其新進會計人員無法作及時管控,不知後果嚴重性等語;惟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經人駕駛有違規未繳通行費之案件,與本件相關者共有178件,有違規查詢報表在卷可稽,經核上開未繳納通行費之時間均發生於00年0月間,因時間相近,交通○○○區○道○○○路局為顧及行政效率,將178件補繳通知單以分二次之方式通知異議人,於法尚無不合,且此方式可避免異議人因於不同日收到補繳單,補繳期限均不同,而混淆補繳期限,致發生逾期未繳之情形。又異議人既係分別於8月6日、8月24日收到上開補繳通知單,而自異議人收到補繳通知單後尚有相當期日之補繳期間,然異議人卻因其內部人員之疏失,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自屬應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是本件違規之責任應由異議人承擔。因此,異議人以前詞置辯,難認為有理由,亦無法資為免罰或減罰之依據。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經人駕駛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地點,未依規定繳費,異議人經通知補繳通行費卻逾繳費期限仍未補繳之事實,既認定如前,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於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編號│裁決書字號│舉發日期│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罰鍰金額│││舉發單字號│││││(新臺幣)│├──┼───────┼────┼────┼──────────┼──────┼────┤│1│ 嘉監 南字第裁74│99年9月│后里收費│於99年7月16日5時51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Q031309號(│11日│站南下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3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60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C│││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Q031309號│││期限99年9月10日止未││││││││補繳│││├──┼───────┼────┼────┼──────────┼──────┼────┤│2│ 嘉監南 字第裁74│99年9月│斗南收費│於99年7月16日9時32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P027182號(│11日│站南下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3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61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D│││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P027182號│││期限99年9月10日止未││││││││補繳│││├──┼───────┼────┼────┼──────────┼──────┼────┤│3│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 楊梅 收費│於99年7月15日19時5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BP053679號(│26日│站南下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3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63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B│││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P053679號│││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4│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后里收費│於99年7月15日7時8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Q031276號(│26日│站北上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66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C│││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Q031276號│││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5│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古坑收費│於99年7月14日8時32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HP014662號(│26日│站南下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6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70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H│││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P014662號│││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6│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后里收費│於99年7月13日3時7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Q031264號(│26日│站北上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76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C│││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Q031264號│││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7│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新市收費│於99年7月14日11時48│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R028050號(│26日│站北上第│分行經前開地點(無E│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車道│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條第1項││││第1482號)│││成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公警局交字第ZD│││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R028050號│││費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8│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新市收費│於99年7月12日19時47│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R028033號(│26日│站北上第│分行經前開地點(無E│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車道│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條第1項││││第1486號)│││成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公警局交字第ZD│││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R028033號│││費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9│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新營收費│於99年7月12日23時45│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Q025773號(│26日│站北上第│分行經前開地點(無E│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車道│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條第1項││││第1487號)│││成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公警局交字第ZD│││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Q025773號│││費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10│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8月│斗南收費│於99年7月10日8時14分│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P027089號(│26日│站南下第│行經前開地點(無E通│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3車道│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條第1項││││第1489號)│││扣款),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重│││││公警局交字第ZD│││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P027089號│││期限99年8月25日止未││││││││補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