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0號債權人 劉蕙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盈 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吳惠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吳惠之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請求利息2.5%之依據為何?㈢請確認請求金額6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依匯款單金額為600萬元)㈣請提出吳惠借款6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
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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