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琮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44號、第1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琮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及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告之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並以起訴時即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均在所不問,且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司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琮仁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2年1月15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15日東檢文月101偵1944字第65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考;而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設在高雄市○○區○○路○號乙情,此有其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顯見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復觀諸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其犯罪地均係在高雄市,足見被告之犯罪地亦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再被告雖於偵查中因另案在本院管轄區域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然其自101年12月28日起至102年2月25日止,因另案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等件存卷可資佐證,是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之所在地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綜上所述,本件犯罪地及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尚有未合,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並衡酌本件犯罪地係在高雄市,而被告於起訴時係因另案借提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為期審理調查之便,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1│101年2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子破壞 陳柏諺 所│陳柏諺│││22日晚上│鳥松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9時30分│大埤路│車之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許│29號前│,竊取車內新臺幣(下同)8000││││││元,台灣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各一本及印鑑章各一枚││├──┼────┼───┼─────────────┼───┤│2│101年2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子破壞 楊博仁 所│楊博仁│││27日凌晨│前鎮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0時10分│後隆興│小客車之門鎖(毀損部分,未││││許│街152│據告訴),竊取該車(價值35萬│││││號前│元)││├──┼────┼───┼─────────────┼───┤│3│101年2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子破壞 吳憶茹 所│吳憶茹│││27日凌晨│鳥松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原名│││0時45分│山民街│車之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 吳庭 │││許│37號前│訴),竊走車內LV牌手提袋1個│蓁)│││││及汽車保險單19份││├──┼────┼───┼─────────────┼───┤│4│101年2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破壞 楊靖皓 所有│楊靖皓│││27日凌晨│苓雅區│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之│、 許佩 │││1時30分│自強三│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禎│││許│路與新│竊取車上現金5000元,OKWAP│││││光路路│廠牌手機1支及 許佩禎 身分證│││││口前│、健保卡、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2張││││││、熊愛卡1張、順發3C會員卡││││││1張,及紅包袋3個(內共有800││││││元)││├──┼────┼───┼─────────────┼───┤│5│101年12│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敲破 楊郁辰 所有│楊郁辰│││27日凌晨│苓雅區│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客車之│、 朱尉 │││2時55分│自強三│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彰│││許│路與新│竊走車內為 朱尉彰 所有之側背│││││光路路│包、皮夾各1個、健保卡、學│││││口前│生證,及土地銀行、郵局、中││││││國信託提款卡各1張,汽機車││││││駕照、潛水證、水上摩托車駕││││││照各1張、太陽眼鏡1副、││││││NOKIA廠牌手機1支││├──┼────┼───┼─────────────┼───┤│6│101年2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子破壞 劉春啟 所│劉春啟│││27日凌晨│前鎮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 劉昶 │││4時許│三多三│車之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辰、董││││路223│訴),竊取車上GPS導行行車│怡甄││││巷內│紀錄器1台, 劉昶成 所有的││││││MP31台,皮包1個、華泰電子││││││臨時出入證、威力卡、及 董怡 ││││││ 甄健保 卡、重機車駕照及行照││││││、郵局提款卡各1張(總價值││││││11000元)││├──┼────┼───┼─────────────┼───┤│7│101年3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破壞 黃永昌 所有│黃永昌│││2日凌晨1│鳥松區│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時許至同│消防隊│之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日凌晨2│後面的│,竊取車內之背包1個、公文││││時止│停車場│紙袋3個、手抄歌各2份中國結││││││及個人印章各1個(總價值600││││││元)││├──┼────┼───┼─────────────┼───┤│8│101年3月│高雄市│以1字螺絲起敲破 蕭見勝 所有│蕭見勝│││3日凌晨1│鳥松區│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時許│ 神農 路│內,竊取車內101年1-4月三│││││131號│聯式發票各一本、造城工程合│││││前│約書及公司大小章、發票章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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