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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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廷指定辯護人蔡麗雯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毀損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毀損部分於辯論終結後,因辯護人陳報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毀損犯行已草擬和解方案,而被告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則有意撤回本案毀損告訴等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慧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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