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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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對人 陳信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