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債權人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債務人 謝孟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