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附表編號
1至3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97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4、5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936號、100年度簡字第6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99.07.21│99.08.12│99.08.10││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案號│偵字第5688、5748│偵字第5688、5748│偵字第5688、5748│││號│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9│99年度審訴字第39│99年度審訴字第39││最後││72號│72號│72號││├──┼────────┼────────┼────────┤│事實審│判決│99.12.15│99.12.15│99.12.15│││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39│99年度審訴字第39│99年度審訴字第39││││72號│72號│72號││確定├──┼────────┼────────┼────────┤││判決│100.01.03│100.01.03│100.01.03││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2040號│執字第2040號│執字第2040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99.10.12│99.09.14│││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偵│││案號│毒偵字第707號│字第3511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5│││最後││936號│5號│││├──┼────────┼────────┼────────┤│事實審│判決│100.04.28│100.04.20││││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5│││││936號│5號│││確定├──┼────────┼────────┼────────┤││判決│100.05.16│100.05.16│││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57號│執字第7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