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權人新都廳II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月玲

債務人 鄭逢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逢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債務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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