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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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祈誠 代理人 陳麗如 被告 辛唯道
周郁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嘉義市○區○○路000巷0000號建物併陳報前述建物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元。
二、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價額是250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該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