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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