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229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政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聖育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6月1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 沈標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告 沈茂坤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沈茂坤之繼承人若未辦理繼承登記,需另為繼承登記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之準備書狀份數至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