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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