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2/09/03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6/02/22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4250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續約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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