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87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76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31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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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小字第8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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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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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萬貳仟玖佰玖拾│95年09月04日起│19.71﹪│95年09月04日起│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臺幣壹佰伍拾元,逾│
├──┼────────┼───────┼────┼───────┤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
│002│壹萬零貳佰參拾伍│95年12月04日起│19.71﹪│95年12月04日起│參佰元,逾期第三個│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至第六個月每月各以│
││││││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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