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594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保險契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然第三人公司係設立登記在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松山區等,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