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923號債權人 孫蓬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宜倫池修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黃秀鳳 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三、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11張支票及附表編號5、10正確之金額。
四、債務人池宜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池修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留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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