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陳易睿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建博 即晶湛牙醫診所、 王靜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婉昀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