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60號聲請人甲○○
乙○○前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以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案受理上開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124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而關於聲請人甲○○、乙○○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聲請人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甲○○、乙○○各新臺幣(下同)15,314元扶養費,經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裁定在案,有前揭相關裁定附卷可佐。又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扶養費訴訟標的金額為3,675,360元(15,314元×120月×2人),依其請求之標的金額,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又按上揭裁定主文第四項所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丙○○負擔,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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