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債權人360度大自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如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水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鄭如馭之證明。
二、聲請狀所附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所有權人為「梁木水」,債權人究係對「梁水木」或「梁木水」聲請發支付命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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