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玉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唐玉珍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住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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