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玉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唐玉珍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住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玉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唐玉珍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住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