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10號
被   告  黃國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7,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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