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351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唐明良代理人蘇秋慧債務人林詩婷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詩婷所有對於第三人膜翰手機配件館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台南市永康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