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楊嘉雄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謝文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