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9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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