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4月0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甲○○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另上訴人丙○○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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