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藍志宮 被告 吳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8,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