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債權人 張競允 即萬力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1年5月5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萬力工程行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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