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五四、六三0六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甲○○前曾:⑴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八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⑵又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二罪,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⑶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轉讓禁藥案件,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十月、一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經上訴後,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六號駁回上訴,再經上訴後,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由最高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駁回上訴確定;⑷又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⑸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⑹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上開⑸、⑹所示之刑期,嗣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00號一案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一月又十五日(均得易科罰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前揭刑期經入監接續執行後,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其復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接續執行強制戒治,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六二、六三、六四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詎仍不知警惕,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
(一)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八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四日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境內之不詳處所,以將少許海洛因粉末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後,再以針筒注射手臂施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
(二)又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八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四日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境內之不詳處所,以將少許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管內,以火燒烤再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三)復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一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四日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境內之不詳處所,以將少許海洛因粉末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後,再以針筒注射手臂施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
(四)再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一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四日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境內之不詳處所,以將少許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管內,以火燒烤再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二、嗣先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八時許為警採尿送驗而查悉其所為上開一、(一)、(二)所示施用海洛因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犯行;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田寮巷五十號適遇警方執行搜索,並於同日下午一時許經警採尿送驗而查獲其所為前開一、(三)、(四)所示施用海洛因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犯行。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各一紙、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白自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洵足認定。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
一、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三)所示施用海洛因各一次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如事實欄
一、(二)、(四)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行為,則均係犯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為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持有各該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犯意各別,罪質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曾:⑴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八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⑵又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二罪,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⑶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轉讓禁藥案件,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十月、一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經上訴後,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六號駁回上訴,再經上訴後,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由最高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駁回上訴確定;⑷又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⑸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⑹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上開⑸、⑹所示之刑期,嗣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00號一案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一月又十五日(均得易科罰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前揭刑期經入監接續執行後,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四罪,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為如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犯行之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所犯上開四罪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為上開四罪之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固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惟依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必須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始有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而本案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示之犯罪時間,均非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自均無上開減刑條例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又警方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田寮巷五十號,於被告所有皮包內起獲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粉沫細糖一小包,雖均屬被告所有之物,然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三)所示之施用海洛因各一次之犯行,及如事實欄一、(二)、(四)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犯行,均未使用前開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粉沫細糖一小包,上揭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粉沫細糖一小包均與本案無關等情,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且本院亦查無前開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粉沫細糖一小包與本案有關之事證,依從刑依附於主刑之原則,自均不得於本案併為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芙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切勿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一│如事實欄一、(│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一)所示。││├──┼───────┼───────────────────────┤│二│如事實欄一、(│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二)所示。││├──┼───────┼───────────────────────┤│三│如事實欄一、(│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三)所示。││├──┼───────┼───────────────────────┤│四│如事實欄一、(│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四)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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