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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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勝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勝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勝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26號、106年度原訴字第100號、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7年10月12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0月│105年10月20日│臺中地檢106年│臺中│106年度原│107年1月23日│臺中│106年度原│107年3月29日│臺中│編號│││││至105年10月31│度偵字第4732號│地院│易字第126││地院│易字第126││地檢│1、2│││││日│││號│││號││107│號經│││││││││││││年執│臺中│││││││││││││字第│地院│││││││││││││6146│以│││││││││││││號│107│├─┼───┼──────┼───────┼───────┼──┼─────┼───────┼──┼─────┼───────┼──┤年度││2│妨害自│有期徒刑3月│105年9月21日│臺中地檢105年│臺中│106年度原│107年1月31日│彰化│106年度原│107年1月31日│臺中│聲字│││由│,如易科罰金││度偵字第29829│地院│訴字第100││地院│訴字第100││地檢│第││││,以新台幣1││號││號│││號││107│2229││││千元折算1日│││││││││年執│號裁│││││││││││││字第│定定│││││││││││││4487│應執│││││││││││││號│行有│││││││││││││(已│期徒│││││││││││││執畢│刑11│││││││││││││)│個月│├─┼───┼──────┼───────┼───────┼──┼─────┼───────┼──┼─────┼───────┼──┴──┤│3│詐欺│有期徒刑3月│105年12月12日│彰化地檢106年│彰化│107年度原│107年6月19日│彰化│107年度原│107年7月31日│彰化地檢││││,如易科罰金││度偵緝字第623│地院│簡字第6號││地院│簡字第6號││107年度執││││,以新台幣1││號│││││││字第4670號││││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