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7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隆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隆華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於113年11月6日審判期日未到庭,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發現被告於113年11月6日經羈押於法務部○○○○○○○○,顯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