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政 原債務人 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