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政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政峯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8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李政峯於93年03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12月02日及95年04月06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82,746元正(其中52,290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30,456元正部份利率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8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政峯│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52290││2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李政峯│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30456││4月0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政峯│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290││1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政峯│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30456││5月08日起││60元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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