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培波 即撲克麵包食品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7,298元,應徵第一審裁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