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素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素燕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緩刑2年,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又於緩刑期前即103年6月30日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
3年8月26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判處拘役20日,於10
3年9月23日確定;另又於緩刑期前即103年6月12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103年8月11日以103年度簡字第1975號判處拘役20日,於104年4月8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見並非一實失慮,且更違反先前以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應無再犯之虞」而判決緩刑之基本目的,而有刑法第75條之1「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得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聲請書誤載為同條項第2款,應予更正)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該條第1項即規定其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
簡字第7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緩刑2年,於
103年10月7日確定在案(下稱第一案)。其竟於緩刑期前即103年6月30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3年8月6日以
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判處拘役20日,於103年9月23日確定(下稱第二案)。又於緩刑期前即103年6月12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975號判處拘役20日,因不服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88號駁回上訴,於10
4年4月8日確定(下稱第三案)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22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103年度簡字第1975號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應堪認定。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上開三案件,固均屬同類型竊盜犯罪
,然:受刑人所犯第二案之竊盜案件,雖係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惟該案件係於緩刑期前即103年9月23日確定,並非於「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案件,不合於刑法第75條或同法第75條之1之規定;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所犯第三案之竊盜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惟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其於犯後亦坦承犯行,經法院斟酌情節後,宣告拘役20日而施以薄懲,所宣告之刑較宣告緩刑之第一案案件之宣告刑相對為輕,其惡性暨反社會性並非重大;再者,第三案之竊盜案件,乃於宣告緩刑之第一案經法院判決之前所為,並非於第一案判決後復明知故犯,亦無悖於法院宣告緩刑之立意,自難據此即認受刑人即非一時失慮,更有違反「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應無再犯之虞」之緩刑基本目的之情形。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