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王振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7年6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望能在11月20日前繳納所積欠之房貸,祈盼勿拍賣房屋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本件經核,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非抵押權設定範圍,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中崙││15││62,872.06│100000分之54│├─┼───┼────┼────┼────┼────────┼─┼──────┼───────┤│2│高雄│鳳山│中崙││15││62,872.06│000000000分之││││││││││715│├─┴───┴────┴────┴────┴────────┴─┴──────┴───────┤│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553│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1.90│陽台:8.95│全部│││││007層樓房│合計:71.90│││││├───────────────┤│││││││中崙二路576巷26之1號3樓│││││││││││││├─┴──┴───────────────┴──────┴───────┴─────┴────┤│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2│2416│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24│平台:3.33│100000分│││││007層樓房│騎樓:39.64││之55│││├───────────────┤│合計:136.88││││││中崙四路6號│││││││││││││├─┴──┴───────────────┴──────┴───────┴─────┴────┤│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3│2444│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24│平台:3.33│100000分│││││007層樓房│騎樓:39.64││之55│││├───────────────┤│合計:136.88││││││中崙四路8號│││││││││││││├─┴──┴───────────────┴──────┴───────┴─────┴────┤│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7│└──────────────────────────────────────────────┘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中崙││15││62,872.06│000000000分之││││││││││388306│├─┴───┴────┴────┴────┴────────┴─┴──────┴───────┤│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2416│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24│平台:3.33│100000分│││││007層樓房│騎樓:39.64││之62│││├───────────────┤│合計:136.88││││││中崙四路6號│││││││││││││├─┴──┴───────────────┴──────┴───────┴─────┴────┤│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2│2444│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24│平台:3.33│100000分│││││007層樓房│騎樓:39.64││之62│││├───────────────┤│合計:136.88││││││中崙四路8號│││││││││││││├─┴──┴───────────────┴──────┴───────┴─────┴────┤│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