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告 莊惠淳

被告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訴字第6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634號被告張雅婷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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