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吉明知愷他命為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4項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運輸進入我國境內,竟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月7月間,聽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沈敬軒 」之成年男子指示(另行偵辦),將電話號碼、身分證字號、姓名及住址提供給「沈敬軒」,並約定代其收受包裹,即可獲得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報酬,嗣財政部高雄關於107年8月18日查獲編號CZ000000000DE,內含愷他命(毛重6.18公斤、純質淨重49
06.24公克)之包裹,收件人為「ZengWenJi」,收件地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收件人電話號碼為沈敬軒交予被告曾文吉之0000000000號,遂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辦理,經該站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警方於107年8月20日16時,在被告曾文吉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居所,於其簽收該包裹時,當場拘提,並扣得其身上持有之手機3支,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曾文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起訴書誤載為第4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文吉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8年1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