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仲義 再審原告 李弘仁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林仲義等與再審被告 林森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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