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定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三福
一、債務人吳定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吳定遠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三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